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知民初13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天天手机商贸城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康宁大街141号(原袜子城)。
经营者:张真。
被告:辽源市西安区天天手机店,经营场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我的家园二期B6号楼118室。
经营者:刘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市天天手机商贸城有限公司、被告辽源市西安区天天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525元退还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