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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亚马逊数码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82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亚马逊数码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亚马逊数码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亚马逊数码广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郑州东路商业网点楼/div> 法定代表人:杜运训。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亚马逊数码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20日立案。

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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