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793号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804293335。
法定代表人:瞿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沁园家电经营批发部,住所地曲阜市有朋路西首路**(鲁城)。
经营者:刘晨曦。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沁园家电经营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