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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与中山市古镇华莎美拉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031号
案件名称刘涛与中山市古镇华莎美拉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古镇华莎美拉灯饰厂;刘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31号原告:刘涛,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潮新,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华莎美拉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东美利围工业区美利路39号首层之1。

经营者:区永沛,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刘涛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华莎美拉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0月××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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