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5139号原告:九江市茶业产业协会,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峰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胡卫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芦塘村工业大道A1-1号楼三楼8021-8026室。
法定代表人:冷俊,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九江市茶业产业协会与被告江西天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九江市茶业产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九江市茶业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