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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海州区幻彩美妆汇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7民初49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海州区幻彩美妆汇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海州区幻彩美妆汇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民初49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幻彩美妆汇化妆品店,经营场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路109-12门(**)经营者:张淑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海州区幻彩美妆汇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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