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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4民初166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陈永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民初16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平,男,汉族,1960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凤,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系陈永平姐姐。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陶春雨审判员  郑 植审判员  焦 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朱启凡书记员巫祖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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