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146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同悦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99号13栋25楼2506号。
法定代表人:廖明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同悦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