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523刑初210号公诉机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增杰,男,汉族,1965年5月26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初中文化,飞翔五金制造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住舒城县。
被告人程增杰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
2019年7月12日,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祝延兵,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时生元,男,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初中文化,经营锡山区鹅湖盛益纸制品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人时生元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时生元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6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善军,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长安,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住舒城县。
被告人吴长安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德源,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华易德,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西广,男,汉族,1958年10月10日出生,安徽省凤台县人,初中文化,合肥四面八方酒业有限公司股东,户箱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天合化工厂家属区家属院-6,住安徽省风台县。
被告人常西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段玉宏,安徽龙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闩,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住舒城县。
被告人程闩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胡萍,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
被告人吴基芝,女,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箱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棠树乡棠树村石山村民组,住舒城县。
被告人吴基芝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葛自琴,安徽李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2019]187号起诉书指控告人程增杰、吴长安、常西广、程闩、吴基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时生元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增杰及其辩护人祝延兵,被告人吴长安及其辩护人张德源、华易德,被告人时生元及其辩护人程善军,被告人常西广及其辩护人段玉宏,被告人程闩及其辩护人胡萍,被告人吴基芝及其辩护人葛自琴均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11月29日,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4月份,被告人程增杰欲生产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献礼”版和“五年”版白酒,为了获取用于制假包装材料,经被告人常西广介绍,程增杰向被告人时生元订购包装材料,其中“献礼”版2500套,“五年”版2000套、瓶盖12000个,先后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被告人时生元未经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组织他人制作后交付给程增杰2000套“献礼”、1000套“五年”包装材料、12000个酒瓶盖,擅自制造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445000余件。
被告人常西广明知程增杰等人生产假冒古井贡酒,仍向其销售散装白酒10000多斤,此后程增杰组织被告人吴长安、程闩、吴基芝在飞翔五金制造厂生产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献礼”版和“五年”版白酒,共计约2300箱(每箱4瓶),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38万余元。
公诉机关对此指控当庭提供的证据有:1.被扣押的假冒古井贡酒及包装材料等物证;
2.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黄某、周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程增杰、吴长安、时生元、程闩、吴基芝、常西广的供述与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公安机关调取的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增杰、吴长安、程闩、吴基芝、常西广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时生元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增杰、吴长安、常西广、程闩、吴基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程增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增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程增杰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程增杰的行为构成自首,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2.被告人程增杰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只出售1786箱,尚有部分被扣押,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增杰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和“五年”版白酒的数量为2300箱(4瓶/箱)和非法经营数额38万余元,与事实不符,扣押部分应按未遂定罪处罚,具体数额由法庭核实认定;
4.被告人程增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5.被告人程增杰患高血压心脏病、心肌病、心功能不全等病。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程增杰宽大处理,给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程增杰的入出院记录,证明程增杰患有多种疾病。
被告人时生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当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生元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认为被告人时生元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时生元制作了445000余件商标标识,缺乏依据,不应以古井酒厂鉴定以单个计算,应以完整箱体和物体进行计算,在每个箱体印制相同的商标不应该重复计算,应以程增杰销售的件数进行计算,时生元只是制作了3000个盒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处时,可以以商标权所有人进行鉴定,本案是刑事案件,不应以古井酒厂的鉴定结论作为依据。
具体数量,请法庭核实、确认。
被告人时生元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坦白。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时生元在一至两年内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被告人吴长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当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长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性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长安参与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和“五年”版白酒的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有异议,内容同程增杰辩护人意见。
认为被告人吴长安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吴长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2.被告人吴长安的行为构成自首;
3.被告人吴长安到案后认罪认罚;
4.被告人吴长安系初犯、偶犯;
5.被告人吴长安犯罪前品行良好,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
6.被告人吴长安家庭生活困难,有年幼的两个小孩需要抚养。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长安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吴长安家庭情况证明及其父亲住院病历,证明其父亲身体不好,家庭生活困难。
被告人常西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当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西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对被告人常西广的行为构成自首、认罪认罚以及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认为被告人常西广还具有其他量刑情节:1.被告人常西广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特征,主观恶性较小;
2.被告人常西广除介绍包装和销售散酒外,未参与程增杰等人制假售假的环节,是典型的从犯(帮助犯);
3.被告人常西广在侦查阶段就积极退缴违法所得63600元。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常西广量刑一年并适用缓刑,如判处罚金,其退缴的非法所得应该包括在内。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扣押决定书和现金缴款单各一份,证明常西广于2019年4月3日向舒城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63600元。
被告人程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当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程闩具有以下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程闩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2.被告人程闩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观恶性不深;
3.被告人程闩的行为构成自首,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时间较短。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程闩适用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吴基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当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基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吴基芝有以下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吴基芝的行为构成自首;
2.被告人吴基芝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3.被告人吴基芝文化程度较低,只是参与洗洗瓶子的辅助行为,系从犯、初犯。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基芝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3、4月份,被告人程增杰欲生产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献礼”版和“五年”版白酒,为了获取用于制假包装材料,经被告人常西广介绍,程增杰向被告人时生元订购包装材料,其中“献礼”版2500套,“五年”版2000套、瓶盖12000个,先后支付货款共计21万余元。
被告人时生元未经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组织他人制作后交付给程增杰2000套“献礼”、1000套“五年”包装材料、12000个酒瓶盖,擅自制造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445000余件。
被告人常西广明知程增杰等人生产假冒古井贡酒,仍向其销售散装白酒10000多斤,此后程增杰组织被告人吴长安、程闩、吴基芝在飞翔五金制造厂生产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献礼”版和“五年”版白酒,共计约2100多箱(4瓶/箱,含公安机关查扣的“献礼版”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成品白酒1267瓶、“五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成品白酒36瓶),非法经营数额37万余元。
2018年11月29日,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程增杰被查扣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的外箱、内盒、合格证、物流标等以及查扣的古井系列包装材料均与其公司产品不相符,被鉴定的物品属于假冒该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酒注册商标;
2019年3月13日,经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2019)23号文件认定: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舒城市场批发单价为85元/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版舒城市场批发单价为115元/瓶。
2018年11月29日、11月30日,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程闩、吴基芝、程增杰、吴长安、常西广分别经舒城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同年12月5日,被告人时生元被上海铁路公安处无锡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常西广向舒城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计6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均为公安机关查扣)1.“献礼版”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成品白酒1267瓶、“五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成品白酒36瓶、“八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成品白酒8瓶;
2.“献礼”外箱346个、顶盖430个、“献礼”手提袋600个、“古井五年”外箱320个、顶盖1050个、“古井五年”内盒840个、古井瓶盖5040个、物流标1250个、献礼空酒瓶5106只、“古井五年”空酒瓶25只;
3.原酒54桶(每桶大约装酒45斤);
4.压盖机、电子秤、分装器各一台;
5.用于运输的蓝色福田货车一辆;
上述5类物证均系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9日在对飞翔五金制造厂进行搜查时所查获并当场扣押的物品。
6.办案民警对程增杰持有的假冒古井生产注册商标的工具,吴长安持有的手机,时生元、黄某持有的手机、银行卡,程闩的手机进行扣押。
7.2019年11月22日周某提交至公安机关的用于生产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版、献礼版包材的模具各一副、生产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包装盒的下盖模具一副。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1月29日,舒城县公安局决定对安徽舒城11.26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
2019年1月24日,舒城县公安局决定对时生元等人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立案侦查。
2018年11月29日、11月30日,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程闩、吴基芝、程增杰、吴长安、常西广分别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同年12月5日,被告人时生元被上海铁路公安处无锡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2.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项情况。
3.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程增杰、吴长安、程闩、吴基芝、常西广无前科;
被告人时生元于2011年11月12日,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一组,证实“年份原浆”及“古井贡”为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
5.销售白酒流水账复印件,证实程增杰在四面八方酒厂购买散酒的情况,其中2018年5月12日买酒5200斤,总价31200元;
9月29日买酒8斤,总价80元;
10月25日买酒5400斤,总价32400元;
11月24日买酒20件,96元/件,总价1920元。
6.农行账户62×××75的交易明细,证实自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11月28日,时生元共收到在舒城农行ATM机存现25笔,合计181500元,系舒城支付的货款。
7.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证明,证实程增杰使用的古井贡酒包装材料献礼版(送检样品一)每套使用了该公司注册商标标识162件、(送检样品二)每套使用了该公司注册商标标识161件;
五年版(送检样品三)使用了该公司注册商标标识125件,(送检样品四)使用了该公司注册商标标识123件。
8.安徽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供的收件人吴长安、程增杰等的运单详情,证实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9月22日,程增杰、吴长安共44次收到通过顺丰快递的货物,寄件人有周某、时生元等人,2018年4月4日程增杰向时生元邮寄文件2次。
9.非党员证明6份,分别证实程增杰、吴长安、程闩、吴基芝、常西广、时生元均非中共党员。
10.扣押决定书和现金缴款单,证实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常西广向舒城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63600元。
(三)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1.搜查笔录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①2018年11月29日,办案民警对程增杰经营的干汊河镇飞翔五金制造厂的车间、仓库等地点的搜查,查获“献礼版”、“五年”、“八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成品白酒分别为1267瓶、36瓶、8瓶;
“献礼”外箱346只、“古井五年”外箱320只、“古井五年”内盒840只、古井瓶头5040个、“献礼”顶盖430个、“古井五年顶”盖1050个、“献礼”手提袋600个,物流标1250个、“献礼”空瓶5106只、“古井五年”空瓶25只、原酒54桶、另压盖机、电子秤、分装器各一台,均予以扣押;
②2018年12月2日,办案民警对位于干汊河镇飞翔五金制造厂程增杰的住所进行搜查,现场搜查到程增杰记账用的笔记本及工作手册等,均予以扣押。
2.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2月1日,程增杰在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为其制造古井贡酒一整套包装材料的时生元;
2018年12月23日,程增杰辨认出向其购买1000多件假冒古井贡酒的吕二虎;
2018年12月1日,吴长安在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为其制造古井贡酒一整套包装材料的时生元;
2018年12月11日,吴长安在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为其从无锡运输古井贡酒外箱、内盒等包材的货车驾驶员张某1;
2018年12月5日,在无锡甘露派出所,时生元在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程增杰;
2019年1月17日,时生元在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与程增杰第一次见面的介绍人常西广;
2019年1月17日,时生元在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为其生产古井“献礼”、“五年”外箱、内盒的华祖琪;
2019年1月17日,时生元在10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为其生产古井包材铁质上盖、底盖的周某;
2019年1月17日,时生元在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为其运送包材给程增杰的货车驾驶员张某1;
2019年1月21日,张某1分别在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其2018年三次从无锡拉货运至干汊河镇,前来收货的人中岁数较大的是程增杰,互加微信的是吴长安,让其去无锡拉货的发货人是时生元;
2019年3月19日,余某在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开车去买800斤散装白酒的吴长安。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2018年11月2日、3日,吴长安驾驶白色奇瑞(皖A×××**)越野车前往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舒城营业部提取快递包裹的视频;
视频显示11月3日9时许,吴长安驾驶白色越野车和程增杰一起在顺丰舒城营业部取走四个体积比较大的包裹。
(五)鉴定意见1.《鉴定报告书》,证实2018年11月29日,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程增杰被查扣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的外箱、内盒、合格证、物流标等以及查扣的古井系列包装材料均与其公司产品不相符,被鉴定的物品属于假冒该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酒注册商标。
2.《关于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涉案白酒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2019年3月13日,经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2019)23号文件认定: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舒城市场批发单价为85元/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版舒城市场批发单价为115元/瓶。
(六)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证言,从2018年5月份开始,其在无锡市锡山区厚裕五金厂为时生元加工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内盒上盖及底盖,总共做了3批,每批1000件,都是4000只上盖、4000只下盖,总共3000件,也就是12000只上盖、12000只下盖,再加上内盒和下盖打铆钉固定,每个内盒需要打2个铆钉,12000个内盒就需要24000个铆钉,都已经做完交货,按照一件白酒需要四个内盒计算,“献礼”就是2000件,“五年”就是1000件,加工费22408元,加工好后由时生元派车将货物拉走。
生产的上盖都带有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的标识,其问时生元有无安徽古井贡酒厂的授权,他说有,但其没看到任何授权的书面材料。
2.证人张某1证言,其三次从无锡拉货到舒城县干汊河镇飞翔五金制造厂。
分别是2018年9月21日、10月份、11月份。
来接货的都是三个人,其中一个岁数比较大,前两次是岁数大的人付的运费,每次2100元,第三次的运费2200元是另外一个年轻人用微信支付的。
加其微信的年轻人给了其一个手机号码139××××****,该号码是无锡发货人的,后两次去拉货都是跟无锡发货人联系,他的微信昵称“知足常乐”,其能认出他。
3.证人余某证言,2018年下半年,其以2.5元/斤的价格卖了约800斤的散装白酒给程增杰,是他女婿开白色奇瑞车来拉的,其中100斤装的是5桶,50斤装的是6桶,装货地点在霍山与儿街镇王河村其外侄子许扎刚的住处。
买酒是程增杰通过电话联系的,两人没有见面。
4.证人朱某证言,其和常西广于2012年注册成立四面八方酒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白酒生产和销售。
2018年,程增杰从其公司购买散装白酒四次,第一次:5月12日,买了5200斤;
第二次:9月29日,买了8斤;
第三次:10月25日,买了5400斤;
第四次:11月24日,买了320斤。
买的多的价格是6元/斤,8斤的价格是10元/斤,最后一次约3元/斤。
每次买酒都是程增杰的女婿吴长安开车来拉的。
5.证人汪某证言,程增杰欠其8万元,他用古井贡酒抵债。
2017年下半年、2018年,其共从程增杰处搞了180箱白酒,其中五年原浆约30箱,280元/箱;
古井献礼150箱,200元/箱。
自己喝了有20箱,送了其亲戚一些,给人抵账约有120箱。
酒都是吴长安开车送到其家中的,其不知道在程增杰处搞的是假酒。
6.证人张某2证言,2018年9、10月份,其向程增杰购买了10件古井贡酒献礼版,每件220元,是吴长安开奇瑞越野车送去的。
7.证人黄某证言,其总共在程增杰处定了400箱古井贡酒献礼版,共计6万元,已经拉了210箱去卖了。
8.证人谈某证言,程增杰欠黄某钱无力偿还,就搞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和五年原浆给黄某抵债。
(七)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程增杰的供述,2008年其注册成立舒城县干汊河镇飞翔五金制造厂,经营大碗抛光,生意倒闭后收购了一家塑料厂经营模具,又亏空了100多万元。
后经常西广介绍认识了无锡的时生元,因其亏空大,听讲生产假酒能赚钱。
2018年6月份其跟时生元联系,他答应帮其搞一整套的假酒包装,还寄了样品,后其在网上买了一台压盖机,在合肥买了一台分装器,到10月底开始生产假酒。
其和老婆吴基芝、儿子程闩、女婿吴长安参与生产假酒。
其找时生元共买了4500套包材,分四次定的。
第一次和第三次各买了1000套“献礼”包材,第二次买了1000套“五年”包材,前面三次定的都是舒城的;
第四次除定了500套五河的“献礼”包材外,还定了1000套舒城的“献礼”包材;
另外还单定了配套的酒瓶盖,4500套包材,需要18000只酒瓶盖。
时生元把前三次定的3000套包材和12000只酒瓶盖都发给其,最后一次定的1500套包材和6000只酒瓶盖还没收到,就被公安机关抓了。
付款方式:一种是现金存款到时生元的农行账户,总共25笔合计181500元;
另一种是微信转账,时生元的微信昵称“知足常乐”,转了16笔合计30700元,这些钱都是买包材和酒瓶盖的费用。
其等人找时生元购买古井贡酒的包材,他没有找其要古井酒厂的授权委托书,他知道其买包材就是生产假酒,其没有古井酒厂的授权委托书。
其生产用的散装白酒是从四面八方酒厂、合肥五里庙市场和一个霍山姓余的人那里买的。
从四面八方酒厂买的酒朱某都有记录,生产用的空酒瓶是在合肥北二环的一个废品收购站买的。
其约生产了约2300件,其中“五年”约有600件,其余的都是“献礼”,除了被扣押的,销售约有1900多件。
销售情况:吕二虎有1000多件,价格都是110元/件;
黄某400件,他向其支付了6万元定了400件;
冯志国50箱献礼,按200元/箱,赵厚卓的酒记账,朱春玲的酒是吴长安联系的,以吴长安讲的为准,价格是180元/件,棠树的陈勇以吴长安讲的为准,价格献礼200元/件,五年220元/件,杨正传,吴长安知道,160元/件,汪某60件,其中40件五年,220元/件,20件献礼,200元/件;
程增应5件,180元/件;
张某210件,200元/件。
其他的记不清楚,吴长安知道。
其等人生产假酒,买包材、散酒、酒瓶等,都是其做决定,包括买酒、酒卖给别人的价格,吴长安就负责具体实施,收包材、生产假酒、送酒、卖酒、打款,收款等一些具体的事情。
2.被告人时生元的供述,2017年上半年,其以老婆华敏雅的名义注册成立了锡山区鹅湖盛益纸制品厂。
2018年3、4月份时,通过常西广介绍认识程增杰,他让其做古井贡酒的外箱、内盒等包装材料,其大多和程增杰联系,和他女婿联系少,和他儿子没有联系,程增杰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
程增杰第一次定的1000套包材一个多月后发货,所有费用都已经付清;
第二次:8月份,程增杰定1000套古井贡酒“五年”的包材,他把款付齐后,其让他通知第一次运货的驾驶员找其拉货;
第三次:10月份,程增杰又要定1000套“献礼”包材,这批价格和第二批价格一样,款付过后,过了一、二十天就发货给他,还是之前的那个驾驶员来拉的货。
三批货发了之后,程增杰打电话找其定1000套五河的古井贡酒“献礼”,后来改成了500套,其让华祖琪做,在生产样品时,他把五河打成了王河,其把样品寄给程增杰,程增杰讲字打错了,还讲要定1000套舒城的“献礼”包材,这两批货都还没做,他就出了事情。
程增杰找其买的包材都是其找别人做的,其中纸质类、印刷类的都是华祖琪做的,其微信转给华祖琪12笔共计48800元;
铁质的都是找周某做的,其通过微信和直接给现金总共付了26500元。
泡沫垫和顶盖吸塑是其自己在小商品市场买的;
酒瓶盖和外箱手提袢是其找高刘明买的,至于外箱上贴的红色标签也是其买的。
给程增杰运输包材是其当地的一个停车场找的回程车,3次都是同一辆车子,同一个驾驶员,他的微信叫“车王”。
2018年3月26日至11月28日,程增杰通过银行转账向其转款25笔共计181500元;
通过微信转账16笔共计30700元,这些钱用于支付买古井“献礼”、“五年”包材和酒瓶盖的费用。
3.被告人吴长安的供述,其等人找时生元共买了3000套,第一次和第三次各买了1000套“献礼”包材,第二次买了1000套“五年”包材,另外还单买了12000只酒瓶盖。
压盖机买回来后,其等人就开始生产“献礼”和“五年”,约生产了2000件,其中“五年”约有500-600箱,除了销售出去的剩下的都被扣了。
生产的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和“五年”,往酒瓶里面灌装的都是买来的散装酒,分别在五里庙市场、四面八方酒厂、还有从霍山一个人那买了800多斤。
找时生元买包材主要是其岳父程增杰负责,有时他联系好后,也会让其再跟时生元对接一下,比如讲打款和收货等。
其等人生产酒的销售情况:卖了1000件给吕二虎,“献礼”、“五年”都是110元/件;
赵厚卓121箱,是110元/件;
朱春玲不是四五十箱就是五六十箱,180元/件;
汪某60箱,献礼200元/箱,五年220元/箱;
陈勇约100箱,献礼200元/箱,五年240元/箱;
程增银约100件,价格是程增杰谈的;
冯志国50箱献礼,每箱200元;
黄某240件,150元/件,黄某总共定了400件,付了60000元,还有160件没有拿;
杨正传20箱,张志跟10箱,价格程增杰和他们谈的。
4.被告人常西广的供述,2012年其和朱某在合肥注册成立了四面八方酒业有限公司,期间认识了无锡时生元。
2018年3、4月份时,程增杰想生产假的古井贡酒,需要包材,其就帮他联系了做包材生意的时生元,介绍他们见面。
其等人与时生元见面后一个月,程增杰对其讲要买散酒,要100桶,每桶酒的重量50斤,其知道他要生产假酒,他们每次买了多少散酒,朱某那里都记了账,买的量多的有2次,每次都是5000多斤,塑料桶装的,价格是6元每斤,后来拿的酒约3元/斤,他们直接来厂里拉酒。
古井贡酒是安徽亳州古井公司的,程增杰等人与时生元买卖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包材,没有商标注册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介绍和卖散酒给程增杰等人,是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其不直接制假、售假,就不会有事。
通过查看朱某记账,共销售给程增杰的白酒货款是57656元。
5.被告人程闩的供述,程增杰带其和吴长安两次去无锡联系时生元订购古井贡酒包装材料,然后购买散装白酒以及生产假酒用的压盖机、分酒器、电子秤等,安排吴长安、吴基芝及其本人生产假冒古井贡酒对外销售。
程增杰比较强势,干事情时,跟其和吴长安很少商量,他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6.被告人吴基芝的供述,在其家中查获的大量古井贡酒是购买散装白酒在家装的,酒的包装箱是其丈夫程增杰搞来的,包装的机器设备是其丈夫在网上买的,其和丈夫负责把散装酒装到古井酒瓶,再装到古井酒包装箱子中。
生产假酒的主意是其提出来的,目的是看到这个酒销售好,想干点事情把外债还了,其家里欠外债200多万元。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认定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增杰、吴长安、常西广(明知道被告人程增杰等人生产假冒古井酒,仍向程增杰等人出售散装白酒一万多斤)、程闩、吴基芝,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时生元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程增杰、时生元、吴长安的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人程增杰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活动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长安、常西广、程闩、吴基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时生元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刑罚,据此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程增杰、吴长安、常西广、程闩、吴基芝经公安机关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行为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时生元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常西广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增杰、吴长安、常西广、程闩、吴基芝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程增杰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程增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时生元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长安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长安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常西广、程闩、吴基芝的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程增杰、时生元、吴长安、常西广、程闩、吴基芝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增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时生元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长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常西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程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吴基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常西广退缴的违法所得636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程增杰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并予以销毁;
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