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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703刑初429-1号
案件名称唐山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山祥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赣0703刑初429-1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唐山祥,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远县,现住赣州市南康区。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代理人谢月烺,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公诉刑诉(2019)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山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峰出庭支持起诉,被告人唐山祥及其辩护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代理人谢月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提起的公益诉讼已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山祥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在赣州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唐山祥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对扣押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进行无害化处理。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19日,被告唐山祥在其经营的位于南康区东山街道东山南路313号稻香园酒业店时,通过QQ联系了一名“河南佬”并购进了30箱飞天茅台(每箱6瓶,共计180瓶),10箱水晶瓶五粮液(每箱6瓶,共计60瓶),之后被告将购进的酒在南康区范围内销售,累计销售假冒的飞天茅台29瓶,水晶瓶五粮液25瓶。

2018年6月19日,经南康区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位于某酒业店后面车库和蓉江街道某村某居民楼一楼仓库内查获并扣押“飞天”茅台酒151瓶和水晶五粮液35瓶。

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飞天”茅台酒151瓶和水晶五粮液35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人唐山祥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在赣州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二、被告人唐山祥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对扣押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151瓶飞天茅台酒、35瓶水晶五粮液酒进行无害化处理。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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