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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汤少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2民初591号
案件名称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汤少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汤少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民初591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少广,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瑞(实习),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少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少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 浩人民陪审员  马双梅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王震书记员李光磊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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