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72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艳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兴宜佳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茶角坎****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0M。
经营者:张进惠,男,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兴宜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2019年12月19日,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