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375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皖明,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