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津0116执1471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兴鸿发食品超市、王华珍: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兴鸿发食品超市、王华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华珍主动向法院缴纳执行款25706元,其中发还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25425元,余281元转本案执行费。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已执行完毕,向法院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此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