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176号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瑞,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真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庞少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真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