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执5506号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四村柏青中路**。
法定代表人:胡梦思,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廷海,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廷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783民初65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5000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将王廷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廷海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并已划拨到款8503.23元;
综上,申请执行人实现诉债权8503.23元,未实现诉债权36496.77元及利息。
本案诉讼费1073元,执行费575元已执行到位。
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83执55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