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075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楼**6A11。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阳海五金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徐寨路市农技推广中心院**楼******。
经营者陈阳海,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寨河镇陈兴寨村杨围孜村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男,汉族,1992年10月4日出生。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阳海五金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