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91民初5678号之一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院**楼**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传健,男,198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