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4047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县星沙李旦生活超市,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星城社区****。
经营者李旦。
被执行人李旦,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县星沙李旦生活超市、李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湘0121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长沙县星沙李旦生活超市、李旦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长沙县星沙李旦生活超市、李旦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2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房产、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科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房产、保险信息。
2019年4月2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长沙县星沙李旦生活超市经营场所调查,经调查核实,2017年李旦已经将该超市转让许文强,店名为皓宇生活超市,2017年8月2日办理的营业执照。
2019年10月25日,本院到长沙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情况,查明李旦名下有荣威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将该车辆查封,但无法实际扣押。
2019年10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杨郴,告知本院的上述措施,要求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未提供。
2019年11月21日,本院委托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调查李旦名下房产、住房公积金情况,其该法院回复李旦名下无房产登记及公积金登记。
2019年12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旦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杨郴,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杨郴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赔偿款8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67,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9117元,均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封的车辆在客观上、法律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