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9686号 原告:义乌市朵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义东工业区(义乌市坚挺制衣厂内)。
法定代表人:李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世将,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杨仁乐,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义乌市朵田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世将、杨仁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朵田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朵田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朵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