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辖终1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安市仑苍黔延饰品店,经营场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水暖专业市场******。
经营者:赖黔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静芳,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上诉人南安市仑苍黔延饰品店因与被上诉人尤静芳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11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安市仑苍黔延饰品店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安市仑苍黔延饰品店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安市仑苍黔延饰品店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