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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青冈县青冈镇志初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12民初217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青冈县青冈镇志初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青冈县青冈镇志初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民初21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冈县青冈镇志初宝岛眼镜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创新**楼地下**北数4门宝岛眼镜店。

经营者:陆志初。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青冈县青冈镇志初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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