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208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阮忠奎,董事长。
被执行人:保定京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巩固庄村。
法定代表人:温凤财,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大家发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创业大街路北泰安市益友医用设备公司南营业楼,经营者邱佩森,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郑坑乡柳山村底村**。
本院在执行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京府酒业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大家发超市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限期履行调解书去定的义务。
2019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大家发超市、邱佩森向本院缴纳案款10050元。
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元,缴纳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大家发超市、邱佩森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年11月26日,本院委托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实地查询,11月28日,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水区分局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被执行人保定京府酒业有限公司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经过2次司法网络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保定京府酒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2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就该案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予以告知。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放弃悬赏执行措施、放弃对这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