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72号原告:北京凝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沈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涛。
被告:深圳市创新胜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赖素英。
原告北京凝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胜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凝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凝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北京凝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法官 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