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197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月,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清区一步之遥日用百货店,经营者李德生,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后刘官村**。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清区一步之遥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