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8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珍库包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永盛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3。
法定代表人:张延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延凯,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风岗镇凤德岭村狮石厦山塘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E。
法定代表人:郑耀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郸,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珍库包装辅料有限公司、张延凯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3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珍库包装辅料有限公司、张延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珍库包装辅料有限公司、张延凯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深圳珍库包装辅料有限公司、张延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