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9316号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WERNERJURGENDIETRICHHOFFMANN,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倩雯,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允,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跃宁轴承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A区6栋112号。
经营者:常跃宁。
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跃宁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