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2536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
被告:杨艳梅。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梅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