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1052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革生,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舒革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舒革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舒革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