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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建立厨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1049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建立厨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建立厨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049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建立厨具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南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5MA2YHUJ311。

经营者:黄建立。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建立厨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以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建立厨具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陈 凡 审判员  吴伟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慧芳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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