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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荷塘区佳苑景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2知民初154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荷塘区佳苑景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区佳苑景和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知民初154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佳苑景和食品店,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东湖路佳苑小区7栋101号(实际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东湖路佳苑小区608栋1楼)。

经营者卢红武。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佳苑景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受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庆华 审 判 员  阳桂凤 人民陪审员  聂正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愉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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