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5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日尚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东大街408号。
经营者:刘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军,江苏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姑苏区日尚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1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