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42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隆基橱卫陶瓷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万洲浙商城东区36号楼126-127号商铺。
经营者:施振乾。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隆基橱卫陶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