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知民初18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佳龙综合商店,经营场所益阳市赫山区。
经营者:曹学科。
被告:长城天赋酿造(烟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成怀,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烟台伯尼卡特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邹立琴,执行董事。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佳龙综合商店、长城天赋酿造(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伯尼卡特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