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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闫贵宝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17874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闫贵宝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闫贵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7874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贵宝,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汾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闫贵宝、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琳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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