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8民初43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临沧市临翔区永明眼镜眼视光中心,经营场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路步森街1-5-6经营者:祝荣明。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沧市临翔区永明眼镜眼视光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