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560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好莱坞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社区十六排24-11、2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YC4E23D。
经营者:尤智利,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永春县。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好莱坞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