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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红旗区宝宝鹿角巷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325号
案件名称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红旗区宝宝鹿角巷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红旗区宝宝鹿角巷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325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宝宝鹿角巷饮品店。

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2分区1号楼2户2间门面房。

经营者:王杰超。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宝宝鹿角巷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宝宝鹿角巷饮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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