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终16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鑫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兴工北街**(5-25-1)。
法定代表人:高成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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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佐客天使便利店,经营,经营地沈阳市铁**勋业一路**311div>经营者:郑阳上诉人沈阳鑫天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佐客天使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鑫天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鑫天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鑫天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沈阳鑫天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退还上诉人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钺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陈俊舟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