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2民初185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素娴、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华刚日用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南昌市洪城大市场D区6栋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K。
经营者:彭淑兰,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下尧路7号226户,身份证号:360104196411081029。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华刚日用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