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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贤信与临沂市兰山区龙之翼胶粘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3603号
案件名称夏贤信与临沂市兰山区龙之翼胶粘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贤信;临沂市兰山区龙之翼胶粘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603号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龙之翼胶粘制品厂,经营者刘存,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宇,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贤信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龙之翼胶粘制品厂侵害实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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