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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与志恒鑫(深圳)塑肢五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174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与志恒鑫(深圳)塑肢五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志恒鑫(深圳)塑肢五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174号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东二街26厂内一幢(第二层201室、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U。

法定代表人:邓伟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秀琼,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志恒鑫(深圳)塑肢五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东坑社区东达路2号业勤工业园3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9。

法定代表人:张增昌。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志恒鑫(深圳)塑肢五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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