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174号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东二街26厂内一幢(第二层201室、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U。
法定代表人:邓伟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秀琼,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志恒鑫(深圳)塑肢五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东坑社区东达路2号业勤工业园3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9。
法定代表人:张增昌。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志恒鑫(深圳)塑肢五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