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960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
委托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县佳美轩调味食品厂,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嘉明镇罗桥村。
投资人:罗太荣。
被告:七星关区申涛食杂店,经营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翠屏市场原居委会楼下68号门面。
经营者:申涛。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七星关区申涛食杂店、泸县佳美轩调味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