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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柘荣县姚氏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9民初573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柘荣县姚氏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县姚氏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573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荣县姚氏日用品店。

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荣华路34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50926MA30HKCM6C。

经营者:姚乃安。

委托代理人:黄华望,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柘荣县姚氏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柘荣县姚氏日用品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富强 审判员  沈鸣鸣 审判审林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陆学宇 书记员陈秀招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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