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0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千灯镇吉玛特生活购物中心花桥分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三新路101号1室。
经营者:谢东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千灯镇吉玛特生活购物中心花桥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2月4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