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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83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833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余余,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燕,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波。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回对被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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