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605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多维度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雷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多维度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