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终11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城。
投资人:高海霞,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城XX店。
负责人:高海霞。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向军。
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鸡市渭滨区XX城(以下简称XX城)、宝鸡市渭滨区XX城XX店(以下简称宝成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一得阁公司称其已与被上诉人XX城、宝成分店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得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