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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泉与王志刚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402民初4291号
案件名称徐玉泉与王志刚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玉泉;王志刚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4291号原告:徐玉泉,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十亩地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刚,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锋,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玉泉与被告王志刚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2019年12月11日,原告徐玉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玉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徐玉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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