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1997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振,男,1991年9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妆公司)与被告刘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富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到庭参加诉讼,刘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富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刘振:1.立即停止侵害富妆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2.赔偿富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4,000元)。
事实和理由:富妆公司是一家美妆生产企业,拥有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富妆公司的“传奇今生”牌唇膏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
经查证发现,刘振在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的“雅爵美妆”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假冒富妆公司商标的唇膏,严重侵害了富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富妆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刘振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X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商标分别于2013年3月7日、2016年4月28日获准注册,原注册人均为陈某某,均于2019年6月6日转让至富妆公司名下,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3类含化妆品,现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20年3月4日,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和网络,登录“拼多多”App,在“雅爵美妆”的店铺中购买“传奇今生红樱桃唇膏不掉色口红防水持久变色唇膏保湿补水防裂学生”“正装3.2g+送面膜”商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一件,实付款19元。
2020年3月7日,运单号为XXXXXXXXXXXXXX的中通快递包裹寄送至该公证处,经该处确认系代理人所购买。
同年3月10日,该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收取并拆开快递包裹,内有唇膏一支和面膜一片,进行拍照,刮掉包装盒上的防伪码,打开传奇今生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输入防伪码,显示“您好!
无该商品信息,谨防假冒”,之后进行封存。
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20)浙杭之证字第2997号公证书,并开具了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实物,外包装显示为中通快递,物流单号为XXXXXXXXXXXXXX,内有一支唇膏和一片面膜。
富妆公司主张在唇膏外包装盒及商品外壳上使用了标识以及“LEGENDAGE”“传奇今生”,与富妆公司的权利商标相同,在唇膏外包装顶部有与第XXXXXXXX号“”商标上部图形部分相同的标识,与富妆公司的第XXXXXXXX号商标相近似。
富妆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上的防伪码使用微信扫码后可以显示“legendagehynt.com”,这个网址并非原告的网址,结合本案公证书显示的内容,富妆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商品系假货。
另查明,寻梦公司提供的订单信息、商品操作日志以及相关销售数据显示:涉案店铺由刘振注册经营。
被控侵权商品(商品ID:XXXXXXXXXXX)已经于2020年5月25日下架。
截止下架之日,该商品ID下销售的商品数量为391件,销售金额共计4,586.98元。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富妆公司系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人,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富妆公司对两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外壳及包装盒上印有“”“传奇今生”“LEGENDAGE”等标识,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
富妆公司通过其公众号查询,显示被控侵权商品为无该商品信息,且通过被控侵权商品自身防伪码扫码显示的网站也非原告官网,因此,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商品系假冒产品,本院予以确认。
被控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种商品。
经隔离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外壳、包装盒上的标识与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应认定构成相同。
另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盒及外壳上还印有的图案及英文字母易使消费者产生与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应的图案和英文字母部分的混淆误认,应认定构成近似。
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刘振的销售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审理中,富妆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鉴于富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刘振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赔偿数额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售价、销售及下架情况、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富妆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确为维权所需,且有发票佐证,金额合理,本院均予以支持。
对于律师费,原告虽未提供律师费发票,但其已委托律师参加本案诉讼,确会产生相应支出,具体金额根据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量、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实际判赔额与诉请赔偿额等因素酌情支持3,000元。
刘振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6元,被告刘振负担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